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广**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南京广**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13日签订的《高速.云水湾房建开发项目综合楼装修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南京广**限公司应当向合**委员会提起仲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