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管辖约定无效,纠纷发生前原告住所在合肥新站区,瑶海区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的凤阳县人民法院。案件不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依法该案件应移送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当,该案管辖系专属管辖,本院确无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本案应移送至该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