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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松诉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安徽鑫**限公司、安徽鑫**限公司、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松诉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安徽鑫**限公司、安徽鑫**限公司、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并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适格的被告。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并不存在,应视为被告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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