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松诉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安徽鑫**限公司、安徽鑫**限公司、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并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适格的被告。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并不存在,应视为被告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