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汇**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安徽**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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