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宏**责任公司诉被告力源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宏**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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