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限公司与六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合肥**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上列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权利人向安徽**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民法院以(2015)皖执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六安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六安市XXXXX栋501室、601室、603室、604室、606室;9栋103室、104室、105室、401室、601室、602室共计11套房产。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六安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六安市XXXXX栋501室、601室、603室、604室、606室;9栋103室、104室、105室、401室、601室、602室共计11套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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