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与被告马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马鞍山**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