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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超发与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发诉被告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发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超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潘超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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