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黄山分公司与被告焦**、胡*、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联**黄山分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中联**黄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程公司黄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9元,由原告北**工程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