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善诉被告黄**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阳湖红星路11号112室房产【房地权黄(昱)字第35050B1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黄山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原告江**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阳湖红星路11号112室房产【房地权黄(昱)字第35050B1号】予以限制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