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寒诉被告江西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寒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西环**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凌杜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江西环**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