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限公司诉被告苏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黄**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3元,减半收取2510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01.5元,由原告黄**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