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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有限公司与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绿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天**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3747元,退还给黄山**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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