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安徽**限公司、蒋**、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限公司、蒋**、关**价值370万元的等额财产或者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关**享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某某镇某某村土名“某某”地段-XXXX宗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限公司、蒋**、关**价值370万元的等额财产,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关**享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某某镇某某村土名“某某”地段-XXXX宗地中价值370万元部分;总计保全价值37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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