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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宝诉被告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项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宝诉称:2014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厂房的室内外消防栓工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工程以及防火涂料、消防电器检测等工程,其中室内外消防栓工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工程包干价158000元,防火涂料、消防电器检测等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合计170000元,共计工程款32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月履行了施工义务,但被告除支付了80000元外,余款248000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尽速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24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亦为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将其车间的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4年3月2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与原告分别为甲、乙双方补充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总额及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载明u0026ldquo;二、工程承包范围:室内外消防栓工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含防火涂料、消防电器检测等。三、工程总额及付款办法:1.一次性包干总价人民币为15.8万元整。2.防火涂料按面积每M220元,合计8500M2,计17万元。3.付款方式,按工程量进度付7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到95%,余款如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车间亦投入了使用,但被告尚有工程款248000元未付。

另查明: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陈**现已死亡。

本案庭审后,本院还对原告代理人向证人罗*所作的调查笔录予以了核实。证明罗*当时系被告的该建筑工程项目甲方现场代表。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陈**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原告代理人对证人罗*、王*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否则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但已经施工的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发包人已经使用的,工程承包人有权依据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本案被告将消防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本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该工程并且已由被告实际使用,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工程价款24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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