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已被黄山**民法院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