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市**有限公司与黄山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已被黄山**民法院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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