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48元,减半收取16874元,由黄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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