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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尹**、石**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关**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案应由佛山**民法院管辖,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的不动产即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在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关**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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