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发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庆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限制被申请人安庆市**程有限公司在安庆市**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保证金300万元的支取,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制被申请人安庆市**程有限公司在安庆市**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保证金300万元的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