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限公司与中达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限公司与被告中达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中达建设**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皖J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案外人胡**所有的皖J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案外人方**所有的皖J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案外人赵**所有的浙G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中达建设**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黄山**限公司所有的皖J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

三、查封案外人胡**所有的皖J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

四、查封案外人方**所有的皖J号奥迪牌小型轿车;

五、查封案外人赵**所有的浙G号奥迪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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