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山**限公司与被告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黄山**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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