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安徽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安徽孩**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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