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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徽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安徽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安徽孩**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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