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盛置**有限公司与厦门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华盛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盛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厦门未**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19380.4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盛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厦门未**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19380.48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吴**、史**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钟林南里3号1605室的房产(厦国土房**01147507-2);

三、冻结担保人陈**名下的闽DAH951号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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