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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陈**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为原告。)陈**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为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郑**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回本诉申请和被告郑**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本诉起诉。

准许被告郑**撤回反诉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郑**负担,款均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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