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厦**有限公司、厦门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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