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文平安与被执行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文平安与被执行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华兵价值人民币49520元(包括本金48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和执行费62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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