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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有限公司与连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棵树涂**限公司与被告连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大棵树涂**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大棵树涂**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大棵树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福**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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