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中与被告先锋(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林*中因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先锋(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中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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