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建**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建设公司)与被告杨**、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建设公司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建设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恒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恒建**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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