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通光华建筑工程**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厦门**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厦门市的银行账户、机动车、房地产等信息,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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