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厦**有限公司、厦门**限公司、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厦**有限公司、厦门**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厦门**有限公司、厦门**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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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