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限公司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执行,福州**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14年8月29日福州**民法院作出(2014)榕执监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恒丰**分行、恒生**分行、兴业**分行、交通**分行、招商**分行、中国**分行、中信**分行、中国**建分行、中国**州分行、中国**建分行、中国**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建分行、中国邮**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林**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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