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三明**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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