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残与黄**、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黄**、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