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黄**、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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