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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