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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习民李桂英与江西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习*、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5,本院退还于习民、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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