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习*、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5,本院退还于习民、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