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诉被申请人朱**、福建三**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元民初字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元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以庭外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吴**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院(2014)元民初字第1274号判决即生效,自动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