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三明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三明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三明华**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本案工程款3677535元和利息款(以36775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执行人三明华**有限公司从该款项中先行支付第三人福建**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陈**就本案工程而欠交未付的工程管理费和税收款312590.4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三**造有限公司在招商**分行的存款为223.16元;在中国工**东支行的存款为445.87元;以上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三**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经查封(轮候),被执行人三**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债务案件达13件,涉及债务金额特别巨大。三明**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三**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届时参与分配。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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