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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即u0026ldquo;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即u0026ldquo;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应以双方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付的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地,该不动产所在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经莆田**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告提供的原告与案外人张**签订的《霞林片区改造安置房改造土方运输合同》与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收条》在内容上涉及工程内容是一致的,并且建议追加案外人张**参与本案诉讼,所以本案争议纠纷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的土方开挖并运输施工合同,其合同履行交付的不动产所在地为莆田市**道办事处,而且原告与案外人张**签订合同协议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不明确,故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拥有本案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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