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了便于本案的尽快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