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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厦**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主张讼争建设工程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款项系基于其施工行为而产生的工程款,被告虽非案涉工程发包方,但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而产生,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厦门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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