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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初字第1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洪**上诉称:本案工程项目是“福州杜坞植物油储备中转库”,工程所在地是在闽侯县荆溪镇。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记载的诉请为“偿还工程款233499元”,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讼争工程系位于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福州杜坞植物油储备中转库”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初字第18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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