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厦门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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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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