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电**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青少年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电**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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