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苏源**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还月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苏**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苏**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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