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泓**有限公司与厦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51282元尚未受偿。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0号202、902、1002室及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803、804、805、806室房产,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AA653、闽D81C63、闽DBF280、闽DM8569、闽DBA307号车辆。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延期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