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厦门**物业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厦门**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厦**物业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厦门**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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