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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与江西福**限公司、中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长诉被告江西福**限公司、中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共计2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金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江西福**限公司、中阳**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曾金长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产权证号:)。

三、查封谢**(身份证号:)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赣县的房产(产权证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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