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国与被告邓厚发、江西恒**限公司、江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国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90元,减半收取为144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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