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共计价值6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赣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赖奕*、赖宸璋共有的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屋(产权证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